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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学院财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5作者:点击:1796

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学院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学院资金合理、有效和安全地使用。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财务工作由院长负责,实行“一支笔”签字。根据《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学院收入必须持证、亮证、凭证,必须使用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正规收据和票据,支出实行联签制度,由各分管具体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审核,院长审批。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管理办法

1、必须持证、亮证、凭证收费。各部门、单位要按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2、票据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院、鉴定所的收入只能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收据,各产教结合单位的收入只能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票据要由专人管理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各项支出费的返还费,必须按实上交学院财务部门,不得自留或挪用。

4、受学院委托收款的教职工,在收到款后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如数上交学院,否则按挪用公款惩处。

5、坚持收支两条线,资金不得帐外循环。各院属单位收入必须足额及时存入所属银行帐户,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不准设置“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办法

学院支出按对口分管、对口安排、对口审核的原则,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各分管领导要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向院长负责。学院各项费用的审核规定如下:

1、分管部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对事项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的审核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支出的审核,并对其支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向院长负责。

2、分管产教结合(实习工厂、驾校、厨师校、综合开发处、职介所、鉴定所、汽车修理厂)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对学院产教结合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支出的审核,并对其支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向院长负责。

3、学院的基本建设、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分别由学院基建维修领导小组、设备购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院长批准执行。学院一次性500元以下的专项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决定;500元至2000元的由院长决定;2000元以上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4、学院行政的所有接待经费都需先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发生。

5、严格费用审批程序和经办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不负责,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

三、借款管理办法

    1、凡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批准、计财处主任审核,出纳员方可办理借款。

    2、严禁借款挪作它用,当年的所有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归还。

四、报帐管理办法

学院经费支付采用联签制度,并由院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的程序,由计财处主任认真组织好报帐工作。

1、采购货物报帐时,原始凭据必须是正式发货票,并加盖货主公章,发票字迹清楚,大小写数字一致,并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计财处主任的顺序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2、特殊情况使用学院规定的凭据报帐时(如:值班费、夜班费、课时费、监考评审费等)按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计财处主任的顺序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3、为使报帐规范化、制度化,规定学院行政每周星期二、四两天报帐,各产教结合单位每周星期三上午报帐。教职工基本工资学院办公室于每月20号前报财政审批,财政于下月5号前支付到教职工工资卡上,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学院办公室于每月16号前报学院计财处,计财处在当月25号前支付到教职工工资卡上;教职工超课时费、夜班费等在当月结束后于次月10号前报电子文档和纸制文档于计财处,计财处在当月15号前支付到教职工工资卡上。

4、教职工因公出差,假期探亲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开支标准按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以上各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不得超限越位审批经费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弄经费,不得乱开口子批准经费。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全部费用,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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