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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谈谈深化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18作者:点击:2103

一、国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

(一)国家规范收入分配政策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十年历程

    2002年: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确立。党的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宣布,5年内逐步减免农业税。7月,全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延续到至今。

2007年:全国取消农业税,终结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8月,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减为5%。十七大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2008年:3月,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

(二)国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

1、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基本工资:机关的职务职级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  

津贴补贴: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社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如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岗位津贴;经批准的地方保留补贴,如86元/人、年等。

2、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

   2005年,中办和国办转发了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和《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5〕5号)

这两个文件的制定,掀开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序幕。        

    1)指导思想:用3年时间,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消除统计政府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规范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使地区间、部门间公务收入分配规范透明、公平合理。

   案例:省上2013年规范津贴补贴确定的政策:

   一是水平较低的区县统一职级标准。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2.7万元的94个区县,执行省统一规定职级标准。涉及12个市州的所有区县;德阳、绵阳、宜宾部分区县涉及。

 2)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和步骤

    一是限于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是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与上述单位同步开展清理津贴补贴工作,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另行布置。       

3、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情况

1)、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除基本工资外,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的顺序是:

机关公务员→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

    一是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和《四川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川纪发[2007]4号)的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先步实施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工作。

    二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

2)我市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

     一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批复的市、县(区)公务员津贴补贴职级标准。

     二是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汇报争取,逐步调整了我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其中,市本级由2007年的年人平1.98万元,调整至目前的年人平2.84万元。

     三是严格落实纪律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执行“四个一律不准”规定。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一是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结构,即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二是按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基准线,加上单位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审核批复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严格落实纪律要求。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总量、离退休人员补贴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4、国家监督管理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的主要制度

    一是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 10 号)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   

    二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是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各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

    四是中纪委《关于“中纪发〔2006〕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纪发〔2006〕25号)规定:“凡属于各地各部门定期(按月、季、年)向公务员普遍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和“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总之,国家出台上述规章制度,其目的就是严肃纪律,切实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顺利实施,并将规范津贴补贴的执行与国家工资制度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同等对待

二、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治理

(一)中央、省检查的情况

    为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的严肃性,巩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的现象,近年来,国务院规范津贴补贴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委,以及省委正风肃纪办对部分省、市、县执行津贴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地区在改革规范津贴补贴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范津贴补贴后,有的地方和单位仍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如:自行提高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占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比例;

   设立“特殊岗位津贴”项目向单位职工普遍发放津贴;

    以差旅费包干名义按一定标准向职工普遍发放补贴;

    以“私车公用”名义向部分职工发放油费补助;

    以工会活动费名义按一定标准向职工普遍发放补贴;

    自行设立并发节日慰问费、通讯补助、伙食补助、误餐补贴、加班补贴、值班补贴、驻村补贴、物业补贴、物价福利保留补贴等。

    违反了厅字〔2005〕 10 号文件规定    

    二是在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之外继续发放原有津贴补贴项目。

    有的地方和单位没有将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纳入归并范围,在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之外继续发放。

    如继续向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从优待警补贴、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等地方自行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

    违反了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        

    三是超标准或超范围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有的地方和单位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如:按一个月工资总额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超出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12%等。

    违反了中纪发 〔2006〕17号文件规定。        

    四是违反规定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种奖励。

    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外,以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名义发放奖金,范围过宽。

    如:普遍发放目标绩效考核奖,向年度考核称职人员发放职工岗位奖,向部分单位在职人员发放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奖、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奖、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奖、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奖等,向在职人员发放城建项目筹资奖等。

    违反了中纪发〔2006〕25号、中组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      

    五是一些单位还存在发放消费券及慰问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和账簿核算津贴补贴,或有关津贴补贴项目设置不符合规范津贴补贴要求等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问题,据中央、省、市检查四川后反馈的总体印象,认为是一抓一个准,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一是2007年全省实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时,有关文件、有关会议要求不宣传、不报道;二是受保密的限制,发文单位较窄,有关会议也是只做记录,补发文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三是规范津贴补贴时间、步骤不一致,致使规范津贴补贴与按原政策执行并行,一度时间内出现混淆不清。四是规范津贴补贴的牵头部门多头领导。         

处理情况:

中央六部委及省正风肃纪办认定,上述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有的是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的,有的是技术操作不当造成的,但也反映出个别地方和单位政策意识不强、纪律观念减弱,甚至存在顶风违纪、明知故犯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中、省相关部门专门印发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要求立即停止发放违规津贴补贴,并清退收回已经发放的违规资金。对违规问题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单位,还责成有关地方和单位按照厅字〔2005〕10号文件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现行可执行的国家工资政策

    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事业单位人员的技术等级工资等;

    2、按中纪委(2006)17号、中纪委(2006)25号等文件规定,按程序审批的的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以及按程序审批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3、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岗位津贴、艰苦地区津贴;

    4、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试点地区,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的政府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奖;如,四川省。

    5、全国总工会2014年7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明确的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的事项。         
在这里,我就两个问题作一说明:

    第一,关于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中“行政补助工会”和会员节日、生日慰问费开支的问题。一是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问题。应该说23号文件仍然提了行政补助工会,但从支出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补助工会是有限制的,不是在本《通知》出台以前,无限制的补助工会甚至行政方面不好开支,大额补助到工会发放有关补贴和慰问费;二是支出范围确定的“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要掌握好度;会员过生日慰问,慰问费应掌握在一个普通的生日蛋糕价值范围内。

 

    第二,关于专项方案“违反规定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种钱物“的问题。在清理自查过程中,有单位和群众问及“如何理解普遍发放各种钱物”。这里,我认为应统一到中纪发〔2006〕25号)规定的“凡属于各地各部门定期(按月、季、年)向公务员普遍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上来。

    应该说,目前对公务员的奖励仅为按《公务员法》规定,对年度优秀或记三等功公务员的奖励

   (三)乱发钱物治理工作推进情况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工作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检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各级各部门规范津贴补贴后存在的乱发钱物问题,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省、市委把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作为深化正风肃纪、严肃财经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并制定专项方案,开展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深化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的工作

    1、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

经市正风肃纪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审定,我市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目标: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杜绝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钱物等现象。
   (2)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

    二是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方式。

    三是严格预算约束。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

    五是开展专项检查。

    2、省上的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的指导和督促,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52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清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81号)。对各级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提出了要求,

   市财政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将省通知要求与我市群教活动中关于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违规发放钱物问题工作相结合,向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转发了川财预〔2014〕52号和81号文件,结合实际,明确了清理自查各阶段工作目标和具体安排。

     3、工作推进情况

(1)组织开展了清理自查工作;

(2)组织开展了重点检查。一是市正风肃办牵头组成4个明查暗访组,对全市范围内共106个部门进行了“9+2”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抽查,其中:对4个涉及违规发放钱物的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市财政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审计局抽派人员组成2个检查工作组,于7月20日至30日对全市范围内共20个部门进行了重点抽查,重点就违规发放钱物问题清理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查,对存在乱发钱物的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三是配合省检查完成了省上对我市的重点抽查。

(3)积极加以整改。针对以上清理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我市各级相关部门按照省上有关要求进行边查边整改。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各单位清理自查自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乱发钱物已陆续上交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         

(4)下一处的工作措施

    一是对不符合政策的项目一律予以停止取消。

    二是对符合规定执行的津补贴和其他支出政策进一步规范操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四是加强跟踪监督切实加以整改。

    五是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三、贯彻落实国家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国家工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定、即将在10月份召开的四中全会将主要研究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据了解,中央将要采取硬性手段坚决纠正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都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信号,国家今后将要用法治的手段规范和约束各级各部门财政财务管理,随着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结束,国家对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管理和监督将纳入常态化,将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加强工资及津贴补贴的管理。因此,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国家工资制度已成为我们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学习,搞好宣传。

    主要是履行好财政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对国家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学习,并向单位主要领导和职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研判政策,主动作为。

    主要是在国家现有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以及已出台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规定之内,加强学习和研究,用好用足各项工资福利政策,切实保障职工利益。同时,在这次群教活动中开展的切实解决乱发钱物的工作,既是“堵后门、开前门”的一个措施,也是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严肃性的一个手段,随着改革的推进,新的国家工资制度将会出台,如国务院现已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方向。希望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做好前瞻性研究,确保下一步国家新出台的收入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严格预算约束。

    严格预算约束是切实解决乱发钱物的工作措施之一,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拟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修订的《预算法》,其宗旨就是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确立法律依据。为适应新形势下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切实解决乱发钱物的长效机制,近期,市财政将按财政部、省财政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稳妥推进如下改革事项:

    一是推进市本级预算管理改革。

    二是改进市本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是建立基本支出与专项资金相分离的管理机制,确立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格局。政府专项资金除预留20%的机动外,其余资金要全部细化到项目、时间、项级科目等。

    三是改革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制定部门预算编制指南,提出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意见,分类确定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项目编制政策,主要是人员经费按国家规定、按定额进行编制;公用经费在实行综合定额编制的基础上,拟将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等支出事项分为通用和专用项目,明确一定的定额标准予以编列;部门专项经费细化到项目、时间、项级科目。

   上述预算管理改革事项正在拟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尚需需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结合上述改革思路,市财政正在抓紧准备2015年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适时还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  希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下来后,积极做好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期基础工作,为准确、及时、完整的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打下基础,确保年度预算的执行,促进深化正风肃纪切实解决乱发钱物、严肃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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