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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发挥督导队伍的督促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教学督导工作,使我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更具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兼职督导员的聘任
1、聘任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为人正直,工作认真负责并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2、选任
由各教研室提名,监审处(督学督导室)会同教务处、学管处商议,提交院长碰头会审定。
3、聘期
一年一聘,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续聘。
二、兼职督导员的管理
1、兼职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学院监审处负责。
2、学院监审处(督学督导室)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召开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会议,布置具体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研讨重要工作和难点问题。
3、兼职督导员的工作形式:根据工作性质可采取集体行动或分组个别行动。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采用听课、现场调研、专题调研、常规性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
4、兼职督导员进行的各项工作都应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所有文字记录及表格均须按规定时间交监审处(督学督导室)。
三、兼职督导员的职责
1、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纪律,做好教师的表率。
2、依据教学常规和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
3、每周听课不少于两个课时或不少于两次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进行调研、检查,并根据监审处(督学督导室)安排参加其他督导工作;每次听课后要与被听课人进行交流并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
4、带动本教研室教师,搞好教学科研工作。
5、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四、兼职督导员工作考核
1、监审处(督学督导室)负责对督导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
2、考核合格的督导员,将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兼职督导员的待遇
1、对担任兼职督导员及履职情况,记入本人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2、享受学院教师工作量规定的相关待遇。
六、本试行办法由学院监审处(督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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