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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5作者:点击:43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首套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普通自住房。

二套房: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再交易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房龄进行分类:

     1.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房龄在10年-15年(含15年)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3.房龄超过15年的不予贷款。

   (三)银行转移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比例不超过80%,且小于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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